合作创新采购 评审专家选取为何还权于采购人?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09-02 09:29:34

合作创新采购周期长、风险大,整个采购过程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然而,合作创新采购却将评审专家选取还权于采购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为什么合作创新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武汉市政府参事白志远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与采购目标均呈现出显著特殊性。采购人更贴近创新需求的核心,采购人自身更应该了解创新需求。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评审专家,不仅能够确保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性与项目需求的精准对接,还能有效提升项目评审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是一个更为合理且高效的做法。

此外,在合作创新采购的特定情境下,采购目标并非市场上现成的商品,而是探索并获取前所未有的创新产品。若仅依据程序合规性,从广泛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几位专家参与,虽满足了形式上的公正性,却难以确保这些专家能精准把握创新产品的核心需求与研发方向,进而可能影响创新项目的成功概率。

“因此,为了确保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并最终实现创新产品的研发成功,必须采取更为精准且高效的专家遴选方式。这意味着需要直接聚焦于相应专业领域内的顶尖专家,他们的专业见解、实战经验及前瞻视野对于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肖建华总结到,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为直接且有效的方法便是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专家的权力,因为只有他们最清楚项目的具体需求、挑战及预期目标,能够最为准确地识别并邀请到最合适的顶级专家加入项目。

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不仅提升了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也赋予了采购人相应的责任,确保他们在享受选择权的同时,也要对项目的进展与成果负责,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与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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